最近,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和不少人一样,他对自己“借车”被定性为受贿犯罪,恐怕也是“想不通”的。
2002年3月,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很快,他得到了一辆价值17.8万元的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后又将此车转送给自己的内弟,直到案发时“借车”已有5年。
从检察人员的介绍可以看出,陈晓平“借车”被判受贿罪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此案件也因此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这个“首起”判例,当然很有启发价值;问题在于,这一判例能否被广泛援引,从而有效遏制几乎无处不在的“借用”风气。
“借车”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此外还有“借房”的、“借钱”的。“借”的客体,不是下属单位(个人),就是管理相对人。“借”的主体,不是集体就是个人。“借”的结果,则有类于老虎借猪头,大抵是有借无还的,像陈晓平那样,不到案发,多半还是要“借”下去。如此“借”东“借”西,无时无地不有之,实在司空见惯,只不过像陈晓平这样“倒霉”的却不多见。
如果“借”东“借”西,都得到与陈晓平相同或相似的结局,可以预期的是,愈演愈烈的“借”风一定会有所收敛。但这个判例之外的“社会风气”,却仿佛还停留在认同种种“借用”为官场潜规则的阶段。其实,以权力为依托的“借”东“借”西,本质上都不过是“借”权力。没有权力这个前提和媒介,借而不还的事情就不可能得以大面积发生。上银行去借钱,还得付额外的利息。一个人、一个单位凭什么向下属或管理相对人“借”东“借”西且“借”而不还?无非是“借”着手中的权力。“借”人钱物给人以回报,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借”人钱物不给人以回报,则是典型的权力欺诈。
利用权力“借”东“借”西,看起来是新的腐败形式和腐败现象,然其本质亦不脱腐败的一般定性。其实,治理之道不在别处,就在如陈晓平案那样激活现有法律规定,虽则这法律规定看起来还在沉睡之中。
在诸“借”之外,还有一种是“借人”。上级部门动辄分文不付地向下级部门借用人员,是渐成风气的一种现象。“借人”虽未必像“借车”、“借钱”、“借房”那样涉嫌犯罪,但在滥用权力上与后者并无不同,至少是一种不正之风,同样应引起重视。(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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