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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的新变化:"淡化"学务待遇 增加党性考核

2008年10月31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除了淡化学历待遇外,新《条例》对干部任职、晋升的表述亦有明显的变化

  9月3日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在这份最新的党校工作规范性文件中,此前“党校学历可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没有出现。

  此前《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最新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新《条例》的这一变化,被学界认为是党校在对学历待遇有意识“淡化”处理。除学历待遇外,新《条例》对学历在干部任职、晋升的条件表述亦有明显变化。

  原《暂行条例》中强调,“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而新《条例》则规定,党校要加强对党员轮训培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的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原《暂行条例》曾对函授教育作详细规定,而新《条例》取消了函授教育及函授教育学历的相关规定。知情人士称,这是因为从今年起,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已不再招收新学员,党校函授教育也将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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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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