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草案:未保价邮件丢失最高赔偿不超资费3倍
2008年10月31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今天(30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征集期为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据了解,草案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规定了赔偿限额。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如果丢失或者全部损毁保价的给据邮件,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 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草案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法律责任六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与修订,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在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邮票发行业务;增加了邮政企业办理义务兵通信、国家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有关规定等。(记者陈煜儒)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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