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 这一《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另发)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区域性壁垒。改善行政管理,强化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孵化基地。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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