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与演练、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的管理。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八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五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
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情况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采用的设备和软件不符合标准和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外国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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