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环评与审批单位存利益关系影响公正
2008年10月28日 10:1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环评编制单位和审批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到环评审批的公正性。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向常委会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组发现环评审批的公正性有待加强。
陈至立指出,当前全国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有些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
与上述问题同时存在的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问题亦比较突出,执法检查组发现,有些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如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
而在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责任问题上,不少违法者未能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记者杨华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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