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有委员追问如何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程贻举委员认为,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10月25日《新京报》)。
现行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发端于2002年,规定国企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12倍。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已被粗暴地虚置,一些国企高管的薪酬动辄是普通职员的数百倍。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这显然是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的良好举措。
当前,薪酬悬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内部,一是企业之间。换言之,不同行业的国企高管,也存在其薪酬标准差距过大的现象。有的垄断企业,企业高管薪酬即便与企业效益、职工薪酬挂钩,其薪酬也是天价,这就要求垄断企业的高管薪酬应与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
同时,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还要盯着高管的隐性福利。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一些垄断行业不光是工资高、奖金高,职业福利水平也很高,有的公司光是公积金一个月就可以达到几千元,而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可能没有任何职业福利。
此外,还要明晰的是,一些国企高管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既享受体制内的风光,又享受体制外的好处,既不是纯粹的官员,也不是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却能在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角色中各取所需,腾挪转换,好处尽享。这种情况下给以相对市场化的薪酬是很危险的。
前段时间,世界银行主计官兼副行长法耶泽尔·乔杜里谈到高管薪酬时表示,有些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已经高到了“不道德的程度”,有时从个人对企业贡献的角度来说,可能不值这些钱。当绝大多数职员为菲薄工资惨淡经营时,当一些职工面临失业之虞时,那些企业高管如果再执拗地拿天价薪酬,的确有些不道德的意味。因此,我期待高管薪酬与国家工资水平挂钩,早日成为现实。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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