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气候变化及能源安全
我们重申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我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合作的主渠道,重申对《公约》和《议定书》的目标、宗旨和原则,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的承诺。我们认识到亚欧会议成员愿在《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共同寻求长期多边的解决办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我们欢迎巴厘行动计划的有关决定,致力于在2009年底前结束有关谈判。
我们强调发达国家应继续率先行动,采取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减缓承诺,包括进行量化的限排和减排目标,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减缓行动,这种行动应得到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我们强调需有一个进行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以确保实现《公约》最终目标,使《公约》得以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我们进一步强调,为使这个共同愿景可信,要求发达国家带头承诺有雄心的、具有可比性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减排目标。强调亚欧会议成员应根据《公约》承诺,共同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我们强调技术、技术合作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关键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与转让将为其应对气候变化创造必要条件。我们支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努力在2009年底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就目前阶段、2012年前及2012年后长期合作行动达成有雄心、有效和全面的一致成果。
我们认识到,能源与气候变化问题紧密相关,应统筹解决,充分考虑保障能源安全、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等问题。
我们重申,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强调各国应享有充分以及可持续利用能源与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同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地区环境保护。
我们呼吁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我们呼吁各成员努力提高能源节约和使用效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发和使用可再生和清洁能源。
我们强调,能源合作需与国际扶贫合作及环境保护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们对当前国际油价及其变化趋势表示强烈关注,强调亚欧会议成员应共同努力,对石油市场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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