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委主任毕传瀑涉嫌以帮人承接工程等为名,事后收受建筑老板“好处费”313万余元。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10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毕传瀑被捕前,是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调研员。公诉人指控称,2002年,大渡口区政府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建委)下属的某开发公司开发的一项目转让出去,某建筑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时任大渡口区建委主任的毕传瀑帮忙,希望承接该项目的开发,并承诺事后要感谢毕传瀑。随后,在毕传瀑的帮助下,这名建筑老板承接了该项目。二人约定,按工程造价的4%付给毕传瀑“好处费”。工程完工后,该老板分3次通过转账方式,付给毕传瀑“好处费”220万元。毕传瀑收受贿赂后,先后将这笔款借给该建筑老板,按月息收取利息。
1999年下半年,在毕传瀑的帮助下,重庆某建筑公司得到了大渡口区政府广场工程项目。2003年1月,按照事先的承诺,该公司负责人通过转账方式付给毕传瀑好处费746645元。此外,在1997年至2002年间,在大渡口进行城市路灯改造过程中,毕传瀑将300余万元的工程发包给了重庆一家照明电器公司。该公司老板事后为表示对毕传瀑在工程发包中给予的照顾,分5次送给毕传瀑好处费14万元。
另据查实,在2002年10月,经毕传瀑批准,重庆某广告公司承接了该区的环艺墙制作。工程完工后,该公司还虚增了工程量和单价,后在区建委领取工程款24万余元。2003年1月,该广告公司负责人将5万元送给毕传瀑。
庭审时,毕传瀑只承认拿了10多万的“好处费”。他对第一笔220万元的受贿指控提出异议,称当时他“管辖”有一家公司,这笔钱是他们联手开发赢利所得,不算“受贿”。“那家公司是外地企业,想在重庆揽业务,按规定必须与重庆本地企业合作,于是他们就主动找上门跟我‘管辖’的公司合作。”对其“管辖”的公司,他解释说,实际是他委托朋友开的公司,他没有直接入股。而区政府广场工程项目也是他“管辖”的公司跟别人合作开发的,746645元属于工程赚的利润。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如果不是毕传瀑帮忙,别人根本揽不到这些工程。毕传瀑利用职务之便,且事后收取“好处费”,大量证据可证明是受贿而不是所谓的做生意的利润。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记者沈义通讯员五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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