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2008年10月23日 20:0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开始首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鉴于邮政体制改革启动后政企分开的新形势,草案对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政企分开后重新组建后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政府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体制改革大幕由此拉开。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了重新组建。
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包括关于邮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
修订草案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记者樊曦、杨维汉)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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