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加非法占用农地专家认为已构成多条罪名
“一次污染土地428亩,其中不仅有耕地、草原,更有农民的口粮田。事实上,这已经构成了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齐化集团这一污染行为构成的不止一个罪名。
王灿发说,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428亩土地被严重污染,失去耕种功能,肯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身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的许可祝则认为,齐化集团的行为已经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其又以租赁方式将被污染土地长期用于堆放工业废渣的行为,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非法占有农地罪的规定。
她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环境犯罪难以追究刑责
近年来,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掰着手指头数都数得过来。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有关负责人曾做过统计,据她透露,2005年只有1起,2006年2起,2007年1起,2008年1起(到目前为止)。
“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引起环境突发事件的原因中,除了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之外,由非法排污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每年大约有30多起。
她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多是环境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中,许多都能找到责任人。按理说,能找到责任人就应该追究责任。”事实上,相当多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被追究。
据王灿发介绍,每年发生的环境犯罪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足10%。
为什么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被追究?王灿发认为,固然有举报违法不及时,或者不知到哪举报的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在追究这些违法案件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他认为,每一起大的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问题。
他说,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就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犯罪,如果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人们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要追究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却往往很难。
“难在哪?难就难在处理的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一定级别的干部。”王灿发说,正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难追究,最终导致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难。像齐化污染案件,既涉及到环保部门监管失职,也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的以罚代刑。
农民状告环保农业部门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齐化集团的污染问题,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恩林等人在去年及今年曾向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农委)、环保局提出过请求两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据许可祝介绍,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和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污染影响的情况,以及农作物所受损害的情况,应当根据村民的申请进行调查,并进行实地监测,然后向榆树屯村受污染影响的农民公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许可祝表示,王恩林等农民的这两份请求在两个月内均没有收到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答复,因此,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榆树屯村的村民们已经拿起法律武器,将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和环保局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而告上法庭。
“这只是一个行政诉讼。此外,还应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许可祝说,他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对齐化集团的污染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编辑手记
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的后面,都有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强化环境问责,使其相关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理,这样才能增加官员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过去,我们虽然对环境问题也开展了问责,但颇有雷声大雨点小,责任大处理轻的特征。治理环境先治理官员,这也许是目前环境保护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记者 郄建荣)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