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关键在于明晰产权
——专访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获得了一份长期可靠的生产资料,能够直接享受到国家支林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地生产力
★ 本刊记者/杨中旭
4个月前的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即2008年中央十号文件),首次将集体所有的林权使用权时间延长至70年,同时,集体所有的林地获准流转和抵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地家庭承包制。
4个月后的10月9日〜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主题锁定在农村制度变革。学界公认,林权改革可作为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样本。
国家林业局官员对林权改革的解释则是,林权改革真正做到了还权于民。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
林权制度改革后, 农民多栽树、栽好树的劲头显著增强
中国新闻周刊:您如何评价集体林权改革?
贾治邦:一场涉及25亿亩集体林地、惠及5亿多农民的农村社会变革,正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展开。从本质上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
我们可以先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说起。宏观方面,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有效结合,消除了林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同时,通过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让利还利于民,消除了林业发展的机制性障碍。这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造林难、育林难、护林难、防火难等问题得到破解,有效地吸引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微观方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长期以来,由于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林“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尴尬局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较小,与其蕴含的巨大经济潜力极不相称。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获得了一份长期可靠的生产资料,能够直接享受到国家支林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地生产力,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发展,必将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开辟新的广阔空间。
在集体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江西省,2007年,全省农民人均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达到492.3元,是改革前2004年的两倍。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试点省份福建。近4年来,福建省年造林连续超过200万亩,比改革前翻了一番;全省森林覆盖率比改革前增长了2.44个百分点,达到62.96%,生态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什么有如此明显的增长?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利用物质利益这个手段,来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使得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农民多栽树、栽好树的劲头显著增强,植绿、爱绿的意识明显提高,这必将促进森林资源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是促进山区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占国土面积的69%,人口占全国总数的56%,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山区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发挥森林的优势,挖掘林地的潜力。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重塑经营主体。
另外,各地在推进改革中,统筹兼顾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 的主体地位
中国新闻周刊:集体林权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贾治邦:(斩钉截铁地)明晰产权。
中国新闻周刊:应该怎样理解这一产权?
贾治邦:明晰产权,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央十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性”。一是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包括三层含义,即:是派生的物权,是受限的物权,是独立的物权。作为用益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不能赋予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明晰产权中,要严格做到一点,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二是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中央十号文件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传达了党的农村政策长期不变的信号,让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
中国新闻周刊:如何将产权明晰落实?
贾治邦:明晰产权,必须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中央十号文件明确规定,除村集体组织保留的少量集体林地以外,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把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
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中央十号文件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落实到位,确保农民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完整的用益物权。
三是坚持颁发“铁证”。按照中央十号文件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铁证如山”,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明晰产权只是改革第一步
中国新闻周刊:在明晰产权之后,是否还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跟进?
贾治邦:正是如此。明晰产权只是迈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要深化改革,至少还有五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主要的政策规定有: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此作为林木采伐管理的依据。
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主要的政策规定有:加快林地林木流转的制度建设,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建立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主要的政策规定有: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将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改革后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主要的政策规定有:加快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是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的政策规定有: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培育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不好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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