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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集团原老总受贿案一审宣判 王效金被判无期

2008年10月16日 13: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被告人王效金

  原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总裁王效金受贿案,今天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效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港币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效金,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王效金曾担任亳州市(县级)副市长、阜阳行署专员助理、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亳州市(县级)市委副书记、亳州市市委常委。案发前,王效金担任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总裁,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

  2007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7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自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王效金在担任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宗义、潘学清、陈伟东等20人在原材料采购、广告承揽、合股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经营、资金拆借等方面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某等2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和港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效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宗义等20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港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效金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效金在纪检机关“两规”期间主动交代纪检已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动员家人退回涉案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效金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曹杰 张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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