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山西娄烦矿难的遇难人数从最初通报的11人增至10月5日最新核定的44人。
10月6日,国务院成立了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邀参与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接到命令后从襄汾转战到娄烦。
这已是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次派员参加国务院组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据最高检提供的一组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同步介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382起,投入调查力量5354人,立案侦查460件,已侦查终结184件。
“检察机关就是要以检察调查同步介入行政调查这种方式,严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所涉及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矿难频发 两大环节监管缺失
2007年5月5日13时50分,山西蒲县克城镇梁村的蒲邓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矿难事故,28名矿工死亡。而这仅是该矿停产整顿后开工生产的不几天。
2007年4月初,该矿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4月28日,由当地县政府牵头,安监、煤监、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12人复产验收小组到蒲邓煤矿进行验收。验收组在检查发现该矿仍有12处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复产条件。
时近中午,该矿一负责人在当地一家餐馆宴请验收小组,席间该负责人向验收组成员发放了1000至5000元不等的“辛苦费”。当天下午,在当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授意下,验收小组重新填写了“验收表”,并发放了验收合格证。
据最高检提供的一组数字显示,在近三年内发生的矿难事故中,70%发生在复产验收后的一个月之内。
“每当这些血淋淋的事故发生时,老百姓往往都在痛斥‘黑心’煤老板,但‘他们为什么敢公然违法?是谁在背后放纵他?’循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会发现,正是由于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才让这些黑心煤矿该封的不封、该关的不关。这些失职渎职行为才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杨书文说。
以煤矿开采为例,要取得合法的开采权必须具备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合格证。
“不该给许可证的给了;许可证过期的没有暂扣;已经办了证的,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问题的,没有吊销、没有取缔关闭,有的只做简单的罚款处理。证照审批环节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杨书文说。
而在执法环节的渎职行为,则使防控事故的最后一道关口“洞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当地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按照此规定,当地国土部门、煤矿监管部门都应定期去所在地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山西政府还规定,驻矿安监员每月实际下矿检查不得少于18次,不经许可不得离开煤矿。
“执法人员表面上是去检查了,有的转一转一走了事,不敢也不愿去监管,有的既使是发现了问题,也仅仅是以罚代管,有的干脆私下收了矿主的红包。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关键还在于执法的人。”杨书文一语点出了矿难的“帮凶”。
而最高检提供的一组数字则证实了杨书文的判断:从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介入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的情况看,党政机关、安监、国土、公安、煤炭部门是多发部位,渎职人数占到侦办总数的62.25%。
同步介入 第一时间深挖渎职犯罪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百米地下的矿井内,105名矿工的生命转瞬逝去。这是近两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矿难。
12月6日晚,接到命令的杨书文就赶到了洪洞县,与由国务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会合。
“7日一大早,山西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达洪洞县。7日晚,洪洞县检察院检察官就带来了一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那天晚上,我们立即对6名犯罪嫌疑人逐一研究,确定工作方案,等方案基本确定下来后,已是8日早五点了。”杨书文回忆着参与“12.5”事故调查组时的工作情形。
“同步介入调查就是要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缺失。”杨书文说。
同步介入调查,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介入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
其实早在五、六年前,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那时的调查不能说是同步,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介入,由于时间的拖延,许多证据灭失,给检察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而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是不能及时掌握案件准确信息的。”杨书文深有感触地说。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建立。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参加。
这说明,检察机关不但要同步介入,还要自始至终参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步到达现场,但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我们的工作属于刑事司法范畴,所以我们强调要同步介入,保持独立。”杨书文对记者说。
“检察机关如果同步介入调查,就会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直观认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发现,对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发表意见和建议。目前,同步介入调查已经形成了制度化。”宋寒松这样表示。 (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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