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一部统一法规
据了解,目前,各个城市管理执法出现的问题、执法经验的总结等工作,一直是在一个非政府组织机构提供的平台上,以政府职能部门参与运作的方式,悄然而积极地推动着。因为基层的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在中央都能找到管理部门,惟独城管执法找不到。
设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下面的城市管理执法专业委员会就是那个非政府组织平台。“其实,行政法学者们只是参与这些问题的法理研究,试图从理论的角度协助实践者。”应松年告诉记者,青锋就是“实践者”之一。
作为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多年来,青锋一直联合各城市执法局的局长,研究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经验和问题。
“很多媒体报道,城管的角色尴尬,是一个来路不明的‘野孩子’,与很多部门执法发生矛盾,这是一种误导。”10月12日青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城管”是社会上的简称,其有三层含义: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城市叫法不一)或是城市建设监察队伍。在人们的观念中,“城管”就是城市管理执法这部分,因为它使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城市管理多头、分散带来的诸多弊端,是真正意义的行政体制改革。
青峰说,城管执法是有法律授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至于属于城管执法范围的卫生执法、工商执法、环境执法等,其执法主体和法律依据都没有改变,只不过通过城管执法局这样的单位,将其相对集中起来进行执法而已,任何一种执法行为都可以在相应的部门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我们一直在考虑是否可以出台一个‘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来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但是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我们没有办法肯定一个城市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权力?又有哪些权力应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来行使。”应松年说,城市管理执法是一种地方权,不一定需要中央权,这就是为什么中央目前没有设管理“城管”机构的原因。现在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都在按当地的特点做,很不统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法规,是实务界与行政法学界追求的目标。
内部需建投诉机制
采访中,一些法律专家对记者说,应该用法规形式确立的还有城管执法的监督机制。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山西某小城市的一位“城管”的妻子无意透露了一个秘密,每年冬天,她家都不需要买葱和冬储大白菜,因为老公单位罚没的大葱和白菜就足够吃一冬的了,有时吃不完,还要送朋友。
蔬菜本身值不了多少钱,被没收后摊贩也懒得追究,而涉及到价值较高的财产,如三轮车、电烤箱等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激烈冲突就在所难免。据悉,大多数暴力抗法事件都与没收财产有关。
城管没收后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城市管理执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车克欣向记者解释,“没收”是行政处罚里的暂扣措施,行政相对人在7天内到城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后,可以取走自己的物品。在北京,这种暂扣措施的行使是受限制的,不到万不得已,不鼓励执法人员使用。
车克欣说,城管执法人员处理一个流动摊贩,要适用涉及工商、市容、占道、园林等方面的多种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对摊贩进行现场处罚时,只有50元以下的权限,罚款全部上缴国库。针对50元现金罚款的监督,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设置一些制度进行监督,如处与罚相分离、警示执法人员、社会监督等,市局设置了热线监督电话,任何一个执法对象均可举报和投诉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平均受理的30万投诉电话中,只有0.5%指向执法人员。”车克欣说。
应松年认为,北京市的热线电话监督只是一种探索,只有完善的、法定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城管执法的公平与透明,因此,城管内部有必要建立一个投诉机制。
“城管执法行使的主要是处罚权,因此最容易与执法对象产生摩擦,城管执法人员的温和态度、人性光辉以及指导商贩合法经营的疏导方式,都传达着政府的意志。虽然他们只管理城市的整洁秩序,无权解决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问题,但是他们完全可以为这些商贩提供有益的信息,力所能及地指点、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做到这一点,就等于点燃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和谐之光。”应松年满怀希望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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