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夫妻档”受贿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一些官员利用法律上的漏洞采取了“妻子收钱,丈夫办事”的方式进行受贿,而以妻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在利益关系上未形成“对价”(合同法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为由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1959年4月出生的王孝琴是康慧军的妻子,案发前为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在法庭上,王孝琴的辩护律师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王孝琴并不符合此条件,因而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记者注意到,在2007年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两条由“两高”提出的有关“特定关系人”认定的司法解释一举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在反贪实践中的两大难题,即:非身份犯的罪刑认定问题和特定关系人的界定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也是通过援引该司法解释认定王孝琴参与受贿97万元,属于受贿罪共犯。但王孝琴的辩护律师却认为,2007年7月8日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按照“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不能规范在此之前的行为违法。
该辩护律师还认为,目前,学术界还对此司法解释存在争论,刑法修正案也正在处于草案讨论阶段,因而对此司法解释仍然存疑。
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在讨论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或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情节较重的,也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王孝琴是否能够援引“两高”司法解释构成受贿罪,依然需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缺失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中国目前仍缺乏在国际较为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能够长期隐匿,而最为具体的表现就是他们拥有的巨额财产根本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
记者注意到,康慧军被诉涉嫌的不但包括了受贿罪,还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庭审过程中,康慧军辩称,家中财产主要由妻子王孝琴负责掌管,除了对于自己的工资收人外,其他的部分一概不知。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表明,康慧军夫妇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其合法收人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总计2673万余元,当庭播放的证据显示,这包括康慧军工资收入335.91万元,王孝琴工资收入628.95万元,股票投资收益700.2万元,受贿收入41.35万元,其他收入330.42万元,还包括有房产投资502.34万元以及其房屋出租总共获利133.91万元。
此外,还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合法来源,两者相加,康慧军现有家庭总财产达385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康慧军的“关系”而在恒康天安人寿保险公司任职的王孝琴,几年工资收入竟达近629万元,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曾在陆家嘴集团这样大型国企任职数年的康慧军。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在获得非法所得的时候有恃无恐。而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由于公务人员的工作具有公共性,因而公务人员的“隐私权”应该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
媒体报道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新疆阿勒泰地区将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该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已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据了解,阿勒泰将成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地区。其后效如何,尚须等待。(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谈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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