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在今年上半年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考核中,该市北部新区排名最后,由此在近日召开“雪耻”大会,自揭家丑,聘请“软环境监督员”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还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过期默许制”。即,如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办理下来,就被视为批准通过,承担审批责任。(10月11日《重庆商报》)
又见超时默许制。早在2003年,天津市首家区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全国首创超时默许的服务制度。如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超过时限,没有给予申请人回复的,将视为“默许”,微机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打印盖有该部门红印的批准文件。与此配套的是,如果发生此种行为,服务中心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这一别出心裁的制度设计,因此在2005年入选“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有目共睹的是,这一细微变革似已遍地开花。2005年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推出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如果投资企业手续齐全有效,各行政审批部门又未及时审批,市里将统一盖章视为行政审批部门“默许”,同时还要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2007年武汉市市政务服务中心试行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对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服务的政府部门,首先实行超时默许制试点。同年,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也开始实行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试行办法,审批事项因超时而被默许的,视情况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不该审批的事项而被默许的,除要及时纠正外,还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毫无疑问,超时默许制之所以渐渐流行,一是将“超时责任”明确还给了政府部门,降低了社会成本;二是立竿见影地提高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随之而来的问责与高效,对打造现代政府,解决公务员不作为问题及保护企业和公民利益,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任何制度创新都还有试验与接受批评、“且慢叫好”的过程。比如,人们对超时默许制度的首要质疑,就是它是否构成对行政原则的破坏。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行政行为。然而,被“默许”或“自动生效”的申请项目,毕竟没有经过依法规范审批。这在客观上等于将行政申请区分为“需要审批”和“不需要审批”两类,既违反行政审批规定,也使行政审批在部分申请中失效,给公共利益带来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正因存在上述潜在风险,公众更希望在推行超时审批的过程中,政府不是简单地“将功补过”,而是要彻底查清项目审批超时的原因,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力求在制度设计上解决问题,而非笼而统之地一概“默许”。
没有问责,就不会有真正的效率。简而言之,在实践此项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行政问责比行政默许还更重要。实践同样一次次证明,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加快政府机构体制编制改革的步伐,彻底解决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等制度性问题,并由此打造众望所归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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