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条件下,仍利用职权召开调度会,越权决策,为开发商办理土地转让,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6400多万元。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被法院一审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吴洪明曾担任黄山市副市长、蚌埠市副市长、黄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吴洪明在工程承包、土地出让、企业收购和改制、房地产开发、拆迁、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72.6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面值12.7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和红木沙发、手表等物品。
法院还查明,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一块总地价为3亿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分4次支付,2005年3月前付清。在交纳了前两期土地出让金后,铭基金诺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使用证。此后,铭基金诺公司因资金困难没交纳剩余的出让金,并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引进其他公司开发。2005年12月,吴洪明作为蚌埠市副市长,在明知铭基金诺公司因没有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部分土地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召开专题调度会,超越职权,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国土局,通过变通的方法,限期补全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铭基金诺公司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该部分土地按原土地出让价格转让给经济开发区指定的受让方――厦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评估,铭基金诺公司转让的9万多平方米土地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6412万多元。
法院认为,吴洪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擅自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为开发商办理土地转让,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6412万多元,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吴洪明受贿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记者程士华、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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