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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人大代表煽动村民阻挠重点项目建设被判刑

2008年10月09日 09:5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煽动村民数十人阻挠重点项目建设

  海口一原人大代表被判7年另外六名带头阻挠施工者也被判刑

  被告人以征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借口,多次煽动村民对新埠岛开发建设进行阻挠,数次用挖掘机将路挖断,致使施工被迫停止。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海南省海口市原人大代表、海口市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郑长生,为了一己私利,煽动村民阻挠海口市新埠岛重点项目施工一案,今天上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依法判处郑长生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郑长生原系海口市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海口市第十四届、美兰区第五届人大代表。2001年4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07年1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1日被逮捕。

  新埠岛整体规划及开发项目系海口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并由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2005年3月,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口市政府国资委与海南优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承接对新埠岛的开发项目。

  被告人郑长生为能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进行合作开发,从而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自2007年8月开始,指使并指挥被告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蒙信学、林诗兴、杨明辉等人,以新东社区农业经济社征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借口,多次煽动并组织农业经济社的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进行阻挠,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

  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郑长生出资、指使并指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等人多次煽动、组织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工作进行阻挠,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1448.97元。

  2007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等人发现新埠开发公司准备对作为市政规划道路也是新埠开发公司在北部施工工程车的必经之道的新埠岛3号公路进行平整,便将此情况向郑长生报告,郑长生随即指使陈中雄等人煽动村民阻挠施工。

  同年8月18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等人组织了五六十名村民对新埠开发公司平整3号公路进行阻挠。在新埠开发公司最终将3号路平整完成后,为阻止施工的工程车通行,郑长生出钱并指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蒙信学等人组织人员将3号路挖断。8月23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等人组织村民并雇用民工再次将3号路挖断。8月31日,新埠开发公司与新埠街道新埠、新东居委会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晚郑长生要求修改合作意向书未果。9月1日,陈中雄等人又一次组织村民并雇用民工将3号路挖断。9月2日、4日,陈中雄按郑长生的指示,通过杨明辉先后雇佣了李全安和吴为桃的挖掘机并组织村民两次将3号路挖断。9月4日郑长生还亲自到现场指挥挖掘机将3号路挖断成S形。新埠开发公司在北部的施工被迫停止。

  2007年12月初,海南电网海口供电公司在新埠岛1号桥边的西苑路人行道处挖沟,准备铺设通往起步区及北部填海区的基础电力设施(新埠岛开发建设的电力配套设施),被告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等人发现后便将此情况向郑长生报告,郑长生即指使陈中雄等人组织村民进行阻挠。12月4日至8日、10日、11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杨明辉等人多次组织近百名村民,打着横幅,在施工现场采取强行夺取施工器材、砸坏因施工而堆放在旁的地砖、躺坐在施工现场等手段进行阻挠,且不听现场执法人员劝阻,推搡谩骂执法人员,造成该路段基础电力设施施工无法进行。11日上午10时许,在事发现场局势已被执法人员控制后,被告人郑长生赶到现场,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直接煽动村民进入警戒区强行阻挠施工。

  2005年6月,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为了妥善处理新埠岛征地遗留问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展开工作并取得成效。被告人郑长生身为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应收集村民意见向相关部门反映,合法、有序地将征地遗留问题予以解决,而郑长生为谋取个人利益,以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为借口,组织、指挥、甚至直接煽动村民挖断公路、阻挠施工。

  被告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在侦查起诉阶段一致供认,被告人郑长生多次组织村民阻挠新埠岛的开发建设,目的是为了迫使新埠开发公司妥协并同意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以新埠社区和新东社区的名义而实际由其本人引资开发,达到合作开发新埠岛而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并许诺事成后会关照他们。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长生、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多次组织、煽动村民阻挠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开发建设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郑长生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

  今天,美兰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郑长生有期徒刑7年。陈中雄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

  当庭宣判后,除杨明辉表示不上诉外,其他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记者 杨燕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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