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党校学历只是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任务。”针对近日有媒体对党校学历将失去应有的效力的报道,广东省委党校教务科科长黄道清明确指出,上述报道是一种误读:“党校学历的淡出,并不意味着已取得的党校学历将不被承认!”
党校学历是历史产物
据了解,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1995年9月6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同时终止。有媒体据此认为,党校学历的效力从此失去。对此,黄道清表示不能认同。
黄道清认为,和任何制度的出台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一样,党校学历是一个特定的历史产物。
使命完成理当淡出
“历史发展到今天,党校学历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黄道清告诉记者,现在在职的领导干部几乎都拥有国民教育学历,大专、本科学历已经很普遍,硕士及其以上的学历也不少见,因此中央规定中央党校不再举办函授学历教育,新的《条例》中就把党校学历待遇的语句删除,“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党校学历效力多年拉锯战
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由此,围绕“党校学历”的效力,在中央党校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间多年来展开了“拉锯战”:
●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但据了解,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记者 黄熙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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