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多处地方刮起了问责风暴,大批政府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官员因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或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这一次问责风暴中,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主动辞职,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这确实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中央从严治吏的决心,也给了其他干部一个很大的震撼和教育。
虽然问责风暴不能完全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但责任事故的不断发生,又不能不让我们去从问责风暴中寻找原因。在问责风暴中,由于问责不够彻底,使得问责风暴的威慑力大大削减,这是大多本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对“问题官员”问责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后续监督不够透明,许多“问题官员”在辞职或者被免职之后,似乎就从媒体和公众的视线中消失了,他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透明度不够;二是保留了被问责官员的待遇,只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被问责官员多数情况是级别、待遇不变,工资照发,仅仅是暂时没有了职位而已;三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缺乏科学的制度,使辞职、免职成了“避避风头”、“休息一下”,稍后却另有任用,甚至被提拔;四是缺乏必要的回避制度,一些“问题官员”即使在被免职后,却依然可以大肆利用其在职时“培养”的资源。
在西方国家,一般把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务类官员,他们需经过公开的竞选和选举,胜者得以任职,并有任期限制;一类是事务类官员,即负责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他们需通过严格考试、竞争择优而得以录用,可终身任职。无论哪一类公务员,一旦问责,无论是辞职,还是被免职,一切原有的待遇、享受都要取消。对于政务类公务员,即使圆满结束任期,也不能享受在任时的待遇,仅仅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礼遇。在这种背景下,引咎辞职这种不成文的规定,在西方却成了最强大的自律教育。而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做官的风险不大,即使是加大了问责的力度,威慑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当问责风暴刮起的时候,人民群众给予了掌声;现在,问责制度应该逐步走向深入,问责风暴应该刮得更加猛烈一些,那样,人民群众的掌声也会更加热烈一些的。(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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