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规范程序
问责秀假问责带来负面影响
提示
官员问责制正在不断的规范之中,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因此,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实效、深入人心的同时,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假问责”,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2004年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安徽省太和县在上报国务院调查组时已将相关责任人撤职、开除,两个月后媒体暗访发现这些人仍在上班;2007年因山西洪洞“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时隔不久突然被违规任命为区长助理(这一复出任命在媒体曝光后被废止)。
观察人士认为,如何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杜绝“假问责”?这些在问责实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的突破口。
而这也是在这场渐行渐深的“问责风暴”中,最惹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一项关于“您认为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的民意调查中,“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排在第二。有网友提出疑问:“对这些官员免职的处理会不会成了对他们的一种保护?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但很快官复原职或摇身一变,跑到别处或者别的部门当官。”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问责做秀甚至问责异化。”司法部副研究员陈雄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一些地方的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注意视线,对一些责任人明降暗升、另外委以他任等。”
“这是因为,官员问责制正在不断的规范和完善之中,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受访的专家们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再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不是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将问责作为一次对公众的做秀,甚至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的建议是,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人,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努力形成领导干部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与以往不同,在网络舆论中也不难看到很多理性的声音。有网友发帖称,不能让问责官员“因为一些他们无法掌控发生的事件而被一棍子打死”。还有网友提出,“应该为此类官员设置一些出口,戴罪立功,以观后效”。
“这就需要明确问责后的法律后果,官员被问责后何去何从?什么条件下可以复出,什么条件下不能复出?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复出机制来加以解决。”刘俊生说。
终极解决办法
出台行政问责条例构建完整体系
提示
目前有关官员问责的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问责条例,将官员问责体系进一步系统化。这套完整的问责体系应当包括问责事由、问责条件、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以及问责的法律后果等。
“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转,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毛寿龙认为,这才是终极解决办法。他解释说,前者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都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
“完善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丢车保帅’等问题。”毛寿龙说。
在陈雄飞看来,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依据还是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内部纪律规范。
刘俊生也认为,“目前有关官员问责的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他主张,最好能制定一个专门的行政问责条例,将官员问责体系进一步系统化。这套完整的问责体系应当包括问责事由、问责条件、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以及问责的法律后果等。
构建这套体系,首先要明确的是官员问责的条件。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什么是工作严重失误,什么是重大损失,这些问责条件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刘俊生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有两种办法:一是通过人大制定法律,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二是形成一种惯例,可以总结一下,什么样的事件,包括死多少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形成多大的影响等,视为县级、地级、省级领导干部应该问责的标准。
“官员问责的程序性规定也需要明确,比如问责的步骤是什么?由谁来启动?不能想启动就启动,或者有人关注就启动,不关注就不启动了。”宋世明对记者说。
至于问责的对象,专家认为,需要严格划定范围。近年来的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行政官员,但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此。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
问责事由范围的确定,也被专家们视为需要进一步科学界定的重要问题。他们认为,对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肯定要问责,但必须看到,其中也有一个科学界定问题,需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的程度。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正在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有望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有利于改变问责制度中随机性大、缺乏规范性程序和标准的尴尬状况。”不少专家这样认为。
刘俊生还提醒说,问责程序中特别要注意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不能说被问责了,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权利了。”
行政问责之后
中国需要更严厉的司法问责
提示
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常常止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司法问责很难推动。而在当下的中国,除了需要行政“问责风暴”,更需要严格、严厉遵循法治原则和程序的对于官员的司法“问责风暴”。
还有一种声音认为,犯了特定过错的官员既需要承担起政治责任,也需要承担起道义责任,如果其过错涉嫌触犯法律,则还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
“这就涉及到了问责制度与法律追究制度的衔接问题。”刘俊生说,比如触犯了刑法后怎样跟刑法衔接,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参照以往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常常止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司法问责很难推动。但在这场“问责风暴”中,这一局面也有了改观。
据山西省襄汾县“9·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透露,9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依法立案并刑事拘留。
“公众在欣慰于行政问责雷厉风行的同时,更关心的是这些被免职的官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嫌疑?若司法不能及时介入并用事实来为公众释疑解惑,则必将引发新一轮的质疑。”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说,“及时跟进的司法问责让不少公众舒了一口气。”
王琳认为,官员的责任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既包括党纪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也包括司法责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的次序,司法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更是无法替代的。
“中国除了需要行政‘问责风暴’,更需要严格、严厉遵循法治原则和程序的对于官员的司法‘问责风暴’。”一位资深评论员的观点,或许将这场前所未有的“问责风暴”提升到了一个更为深入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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