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进入十月,“问责风暴”持续发力,又有数名地方官员相继落马。观察人士认为,这是自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说明我国的问责制正在演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法律专家也将之解读为问责制向“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
尽管如此,专家们还是审慎地认为,目前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已经有了,但是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问责体系也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问责秀”、假问责等负面问题。而要避免这些问题,惟有坚实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从行政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问责。
完善问责制的突破口
□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条例将官员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善
□问责事由问责条件问责主体问责程序等问题有待细化
□问责后的法律后果及与法律追究制度的衔接需要解决
记者 陈晓英
从来没有如此凌厉,也从来没有如此密集。
从9月开始劲吹的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以越来越猛烈的势头裹挟进10月。七天长假后的第一天,报纸上“又有数名地方官员相继落马”的大字标题,重新刺激起了公众刚刚冷却下来的神经。
来自官方通讯社的报道称,国庆期间,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督查组在山西省吕梁市等地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私挖滥采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吕梁市随即启动行政问责,对部分失职渎职官员严格追究责任,免去张枝华汾阳市常务副市长职务,免去任斌汾阳市市长助理职务,撤销汾阳市石庄镇党委书记任双钢、镇长段忠友等人的职务。
据不完全统计,从9月14日开始,至少19名县处级以上官员落马。最多的一天,共有4名官员被问责。观察人士指出,毫无疑问,2008年行政问责密度远超往年,其问责范围之广、所涉官员级别之高,都堪称前所未有。这些信号表明,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行政问责制正在演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
引咎辞职
公务员责任追究“总发动机”
提示
引咎辞职的意思是:“咎”是别人的,出于政治道义的自我觉醒,领导成员把别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须辞职。领导成员通过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是中国公务员责任追究中问责的“总发动机”。
在舆论看来,2003年非典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而发生在同一年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中石油老总的引咎辞职,则被认为是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有观察家指出,中石油老总的去职,是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之后,被追究责任的为数不多的高层领导。
此后,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37人死亡,密云县长引咎辞职。
2004年2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引咎辞职。
也就是从这几次比较密集的动作之后,“引咎辞职”逐渐成为高频词汇,为人们所熟知。
“我理解这个引咎辞职的意思是:‘咎’是别人的,出于政治道义的自我觉醒,领导成员把别人的‘咎’引到自己身上,必须辞职。”曾参与公务员法起草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对记者说。
引了别人的“咎”,并不等于自己就没有“咎”。
“领导成员通过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是中国公务员责任追究中问责的‘总发动机’。”宋世明说,因为领导成员有义务提拔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岗位负责的人,但如果出于私心提拔了一个不负责任的人,或者没有及时拿掉明知是“庸官”的人手中的权力,那么一旦这个人犯了错误,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人们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在重大事件面前,不仅直接责任人员要负责,承担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也要负责。
“这是责任政府必须做的,同时也是最近这两届中央政府一直强调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刘俊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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