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河北省清河县农民张新亮的妻子意外死亡,张新亮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杀人罪批捕,从被判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直至最终洗雪冤屈。对其间2236天的错误羁押,河北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认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然而,时过3年,张新亮却始终无法拿到这笔赔偿金。
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对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主要通过支付赔偿金的形式予以实现。然而,从张新亮的遭遇看,一些地方执行国家赔偿制度过程中,还存在着“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赔偿数额过低”等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应当就其行政及司法机构的不法职权行为,向公民和组织承担责任。惟此,国家的公信力、道义基础、责任感以及“公权力必须合法行使”的法治规则,才有最后一道保障。因此,与公民及社会组织的生产生活要“算好经济账”一样,国库不仅要为国家开展公共管理活动预支开销,还要在财政中专门列支侵权准备金,随时为国家机构的违法责任事后埋单,这就是国家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很大程度源于“谁侵权、谁赔偿”的国家赔偿体制。由于一旦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行政或司法行为出错,而且需要从自管经费中部分支付,因此一些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为了“规避”职责和经济上的“风险”,对国家赔偿采取消极应付态度。
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在打破“谁侵权、谁赔偿”的条块分割状况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并提高相应的赔偿标准,使权利受损的相对人,有理由不区分具体的侵权机构,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为此,可考虑以县(区、市)为单位,预算国家赔偿经费,建立赔偿基金专户,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适当比例予以支付。权利人可持生效的国家赔偿确认书或判决书、决定书及身份证件,向民政部门请求支付,从赔偿资金专户支取,避免张新亮遇到的层层梗阻之困,使赔偿金支付机构与具体的执法机构相脱钩,支付方式采取“持赔偿确认书见票即付”。
11年前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尚未明确入宪。时至今日,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高涨,并连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人们期待新的《国家赔偿法》能尽快出台,从剥离损害赔偿责任与具体执法部门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建立独立运作的国家赔偿基金、提高赔偿金计算标准等关键环节入手,一揽子统筹解决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矛盾和问题。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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