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就有村民反映大坝有问题
“去年就有村民反映,新塔矿业公司的这个坝有问题,都渗水了。”张焕玲说,“我多次去看,与新塔矿业公司交涉,他们不理。今年2月,我们以村委会的名义专门写了一个报告,我安排一个副主任报给乡政府。后来,乡政府来人看了,至于怎么处理的,我们不知道。”
村委会的这个报告在整个事件的后续处理过程中,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这个报告,襄汾县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查,也认为是“危矿、应当停产”,但只是口头提出,书面的决定仅限于罚款,因此有8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这是后话。
“村民多次反映这个坝的问题,没有任何效果。就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但也不了了之。”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关键是矿主太有实力了。”
还有人认为,“新塔矿业公司与附近村民有矛盾,村民告新塔矿业公司大坝存在安全隐患是借机报复新塔矿业公司。”
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人数最多的是新塔矿业公司,死亡158人。工商局注册的4个股东,都是“傀儡”,譬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只是实际控制人张佩亮的一个亲戚,在事故中死亡。
记者到襄汾县法院查询,没有查到关于村民状告新塔矿业公司的立案记录。
“如果村民以危害安全为由,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襄汾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廉振勇告诉记者说,“假如法院立案了,要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看大坝是否是危坝,如果是危坝,确实存在潜在的危害,就应当判决。”
但廉振勇认为,对诸如此类以潜在危害安全为由的案件,“还是先让行政机关制定处罚决定为好”。“以襄汾溃坝为例,既然村委会提出来了,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决定,不作出决定就是渎职。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但法院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执行,造成溃坝了,那么,渎职的就不是行政机关人员,而是法院了。”
危坝悬在头顶,政府超过半年没有答复,云合村村民该如何排除危险?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博士后郭华认为,政府半年还没有给村民一个处理决定,完全可视为政府不作为,村民有两个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时候,行政手段是最快速的。”
郭华认为,在襄汾溃坝事件中,明显反映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排除潜在危险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方便、快捷的制度。
赔偿款由政府先行支付
“我二嫂的尸体被别人领走了。”高学强喃喃地告诉记者说,“这几天,天天往县里跑,跑得腿都粗了。人是我家的,我得领她回家来。”
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经DNA辨认,家属认领尸体后,政府支付5万元,等安葬后,再支付15万元。而房屋、车辆等损失,还在申报中。所有赔偿都由县财政来支付。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高学强的二嫂,十有八九是被人冒领了。”襄汾县一些农村,有“配阴婚”的习俗,单身男子死去,灵魂是被认为“太孤单,要回来闹的”。所以要找一个女尸陪伴,一具女尸卖给配阴婚的人家,能卖到“七八千块”。
为了防止尸体被错领冒领,加上许多尸体已经不完整了,每挖出一具尸体都要经过DNA鉴定,确认与领取者的关系,才可领回。
据襄汾县宣传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葬。但这次事故很特殊,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可以土葬。
“赔偿款先由政府支付有两个依据,第一,政府对新塔矿业公司监管不力,存在过失;第二,政府对社会弱者有帮助的义务。”郭华说,“但新塔矿业公司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政府可以向公司追偿。”
记者在襄汾县法院了解到,襄汾县政府已经向县法院提出申请,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新塔矿业公司赔偿县政府为此事故而付出的费用。“新塔矿业公司瘫痪了,人也被抓了,直接赔偿需要6000多万元,都是政府财政支付的。对县政府的申请,法院已经立案了,并对新塔矿业公司和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培亮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廉振勇告诉记者说,“我们已经查封了公司的精矿粉、干矿粉、机械设备等,另外,对张培亮个人资产进行了冻结,张在翼城县两个煤矿(基建矿)各有50%、40%左右的股份。”
廉振勇认为,政府代新塔矿业公司支付赔偿款,因此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以无因管理纠纷立案。
对此,郭华认为,政府通过民事诉讼向新塔矿业公司追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让被害人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获取赔偿,太漫长。但法院以无因管理案由立案不妥,“无因管理是指政府向被害人追偿债权”,“我认为应当以‘代位权诉讼’比较合适”,合同法已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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