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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全文)(4)

2008年09月24日 0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专栏26 生态修复

林草植被恢复 修复生态公益林48.53万公顷,退耕还林等补植补造12.47万公顷
种苗生产基地 修复种苗生产基地1.26万公顷、苗圃用房和温室大棚43.1万平方米
自然保护区 修复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12万公顷、自然保护区生活生产设施16万平方米
风景名胜区 修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0个
森林公园 修复国家森林公园17个、省级森林公园18个
森林防火与森林安全监测 修复防火瞭望塔350座、通信基站和中继台152座、专业营房和物资储备库5万平方米
林区基础设施 修复林区道路8202公里、给水管线2512公里、供电线路3643公里、通讯线路2829公里
草地恢复 修复草地15.53万公顷
水土保持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73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加强对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恢复重建灾区环境监测设施,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建立灾区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预警系统。

专栏27 环境整治

饮用水源地保护 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设施323处
土壤污染治理 高风险区和重污染土壤治理22处
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 建设放射性废物库、辐射环境监测网点、辐射安全预警监测系统等
环境监测 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和设备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

  ——对损毁耕地,要尽可能复耕,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损失。对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过渡性安置用地,要适时清理,尽可能恢复成耕地。

  ——对损毁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以及其他具备整理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地块,要抓紧清理堆积物,平整土地,尽可能减少恢复重建对耕地的占用,对废弃的建设用地,能复垦为耕地的要尽可能复垦。

专栏28 土地整理复垦
                                         单位:公顷
小计 灾毁耕地
整理复垦
临时用地
整理复垦
建设用地
整理复垦
其  他
四川 145164 111880 6152 27132 -
甘肃 15506 12403 345 1441 1317
陕西 2826 1280 149 910 487
合计 163496 125563 6646 29483 1804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的恢复重建,要加强心理疏导,体现人文关怀,重塑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坚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信心,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一节 人文关怀

  ——实施心理康复工程,采取多种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提高自我调节能力,促进身心健康。

  ——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构建灾区群众和谐和睦、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发挥社区对安定人心、增进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营造关心帮助孤儿、孤老、孤残的社会氛围。

  第二节 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遗址,建设充分体现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纪念设施。对在恢复重建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冠名给予鼓励。

  ——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作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的伟大民族精神和自强不息重建新家园的感人事迹。

专栏29 精神家园

心理康复工程 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在医院设置心理门诊,在新闻媒体开办专栏节目,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进社区(村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培训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编写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手册和心理辅导手册
羌族文化抢救工程 建立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修复严重受损的羌族文物、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抢救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民间文化数据库,编写羌族文化普及读本
汶川地震遗址保护和建设 保护北川县城、映秀镇、汉旺镇等地震遗址,建设博物馆及其他纪念地、纪念设施

  ——抢救修复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及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抢救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坚持特事特办,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订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支撑。

  第一节 财政政策

  ——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灾区省级财政比照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中央和灾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县乡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

  ——支持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与中央恢复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规划区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因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先暂由中央财政垫付偿还。

  第二节 税费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新购的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获得的救灾和捐赠款,以及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城乡住房建设。对灾区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规划区内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减免部分行政收费。免收规划区内属于中央收入的建筑企业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有关收费,减免金融机构以及电力企业的有关监管费。

  第三节 金融政策

  ——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口支持受损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区受损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支持适当减免金融机构交易费用、客户查询等收费。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和跨地区贷款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投放。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

  ——增强机构贷款能力。继续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拓宽使用范围。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信贷投放能力。

  ——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加大保险创新力度。支持为恢复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对支持恢复重建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依法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第四节 土地政策

  ——调整用地计划。调整灾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适当增加适宜重建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实行特殊供地。对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划拨供地、降低地价等特殊政策。

  ——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保护耕地,支持土地整理复垦。促进工业集中布局,城镇内部紧凑布局,有条件的村庄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节 产业政策

  ——重振旅游经济。把旅游业作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优先安排恢复重建基金和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等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企业的恢复重建,尽快全面恢复旅游业的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中央财政对受损农田、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以及规模化种养殖、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对抛售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向灾区倾斜。

  ——支持骨干企业。中央财政对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地方骨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的生产。

  ——推动科技创新。有效整合灾区产学研力量,尽快恢复重建高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实验基地、条件平台和配套设施。支持灾区企业、科研机构提高自主研发和配套能力,并在财税、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

  ——促进商贸流通。对受损粮库抢修、重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民族贸易网点等流通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给予适当支持。

  ——调整行业准入。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鼓励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受灾小煤矿。适当放宽水泥生产“上大压小”条件,建设一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实行直购电试点。

  ——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重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妥善解决好淘汰和关闭企业职工的生活。

  第六节 对口支援

  ——明确支援任务。19个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实物工作量,对口支援四川、甘肃、陕西省的24个县(市、区)⑦。

  ——鼓励各界投资。鼓励各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办厂、兴建经营性基础设施。

  ——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恢复重建大宗货物运输,铁路部门优先列入运输计划,公路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节 援助政策

  ——开展教育援助。鼓励各地区吸收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本地就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将灾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的政策。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特殊教育师资配置和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扩大高校在灾区的招生计划。

  ——实施孤残救助。支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康复等设施建设。新建公共服务场所应配置残疾人专用设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孤残人员提供多种扶助。

  ——加大就业援助。将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规划区内招用因灾失业城镇职工的企业,以及因灾失业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按规定降低规划区内企业失业保险费率。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促进就业。

  ——加强扶贫援助。加大农村低保投入力度,将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全部纳入低保。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恢复重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恢复重建项目不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

  ——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支付,通过社会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参保伤亡职工。确保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因灾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清偿后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开展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为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律师协会应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律援助监督工作。

  第八节 其他政策

  ——开展社会募集。倡导社会各界继续捐赠款物。鼓励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在恢复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和赠款。对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财产所有人无偿捐赠物资、资金、财产的,给予税收优惠。

  ——推进以工代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废墟清理和农业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修复等。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对口支援项目的建设。以工代赈的恢复重建项目不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劳务报酬所占比例。

  ——稳妥安置人口。统筹安置规划区内需要安置的受灾农村人口。对实行农业安置的,应依法调剂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并给予后期扶持。对实行城镇安置的,应妥善解决好居住、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以及户籍等问题。

  ——实行同等优先。在同等条件下,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灾区施工单位,优先招用灾区劳动力,优先采购灾区材料和设备。

  ——培养引进人才。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对恢复重建急需的城乡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指导、心理疏导、特殊教育、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等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更积极、更灵活的政策,大力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灾区工作和创业。

  ——鼓励社会参与。支持民办非企业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恢复重建,在资金募集、企业重建、职业技能培训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国内外专家和志愿者参与恢复重建,在教育援助、孤残救助、心理疏导、技术指导、规划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万亿元。

  ——中央财政按照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30%左右的比例建立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通过地方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等,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

  第二节 创新融资

  ——采取多种方式,增强省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能力。

  ——拓宽住房融资渠道,发展住房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住房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解决城乡居民住房融资困难。

  ——在规划区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等资产证券化试点。通过政府引导募集社会资金,探索设立支持恢复重建的公益性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

  第三节 资金配置

  ——财政性资金,主要是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流通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以及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资本金补充和贷款贴息。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社会募集资金,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学校、医院、文化、社会福利、农村道路和桥梁、地震遗址纪念地和设施、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精神家园等的恢复重建。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资本市场融资,主要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廉租房、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的恢复重建。

  ——创新融资,主要用于增强省级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能力,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旅游等产业的恢复重建等。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把握重建时序,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有效推进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在制订重建任务阶段性目标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依据本规划,建立恢复重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灾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管理

  ——本规划是制订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政策措施和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中都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市场服务体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土地利用等恢复重建专项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订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编制或修改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省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结束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规划范围以外其他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通过现行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等方面力度给予支持。

  第三节 分类实施

  ——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的重建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实施。主要是农村住房、城镇住房、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县域工业、商贸以及其他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的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点工业和军工项目,以及其他跨行政区的重建任务,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口支援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捐建项目,要统一纳入恢复重建年度计划和实施规划。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国家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等给予必要支持,做好统筹协调。

  ——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进口的物资,在依法检验检疫的同时要及时验放。

  ——加强对砖瓦、水泥、钢材等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与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拨付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城乡社区在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对建设项目以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影响深远。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能够用自己勤劳的双手,重建起一个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

  ①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等部门《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

  ② 重建分区的范围和面积根据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报告》确定。

  ③ 该专栏中各重建分区的数据、面积是按自然分布实际量算的结果,人口是按乡镇统计数据加工的结果。

  ④ 该专栏数据为各项建设新占用土地数。

  ⑤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主要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⑥ 县乡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站)、光荣院和优抚医院、烈士纪念设施、军休所。

  ⑦ 对口支援对象除已经公布的四川省18个县(市)外,增加了甘肃省的文县、武都区、康县、舟曲县和陕西省的宁强县、略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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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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