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证据成为定罪关键
“二许”等人逃到美国后,中国方面积极寻求通过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途径开展追赃和和遣返工作。由于“二许”一些犯罪行为(如伪造签证、欺诈和洗钱等)也触犯了美国的法律,美国司法部门指控他们十五项罪名,而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其在美国的定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001年10月,余振东和“二许”案发后一起出逃,先后逃到美国,我国一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另一方面根据同年3月生效的《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向美方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在以后的数年里,中国方面及时向美方提供了大量“开平案”犯罪事实的证据资料,为美国执法机关确认余振东和“二许”真实身份以及犯罪事实提供了可靠证据。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美方扣押和没收了余振东和“二许”等人汇往美国的大量赃款,多数被没收的赃款已归还中方。
余振东在美定罪并被遣返回国受审后,中美两国就将“二许”作为该案合作的重点对象。由于“二许”和余振东属于多项共同犯罪,除按我国法律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外,其他一些犯罪行为还涉及跨国性、国际性犯罪(如洗钱犯罪)以及触犯了逃往国美国的刑法(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护照、伪造签证和欺诈等),而美方对“二许”定罪,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资料和执法合作中提供的相关犯罪信息和证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美国联邦法庭对他们定罪所依据的大约500件物证等证据,许多是由中国方面协助提供的。
“二许”终将被遣返或驱逐出境
通过中美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务实合作,美国先行对“二许”在美国的所犯罪行进行定罪,不仅不会排斥我国的司法管辖权,而且还向世人昭示,犯罪分子不管逃到哪里,终究逃脱不了被惩治的命运,体现了中美两国合作打击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既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基本精神。
按照美国联邦法庭对“二许”及其妻子所裁定的罪名,根据美国法典,诈骗、转运盗窃钱款和洗钱这前三项罪名最高可判处二十五年监禁,伪造护照和签证罪也可判处十五年监禁,这在美国法律中均属于重罪。
根据主权平等、尊重各国司法管辖权等国际法原则,美国对“二许”等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不能否定、排斥和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二许”等人在中国所犯的罪行行使最终的司法管辖权,即依照中国法律对他们再行定罪量刑。
又由于美国法庭已裁定“二许”等人以伪造签证的方式进人美国,因此他们属于非法移民。按照美国联邦移民法的规定,凡是在美国被判处一年以上重罪的人,美国将不再允许他们继续在美居留。因此,他们不仅不可能在美国长期居留,而且终身不再具备申请加人美国国籍的资格。对“二许”等人而言,即使他们不愿意像余振东一样自愿接受遣返,接受从轻处罚,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非法进人美国的人被定罪量刑,服刑完毕将被遣返或驱逐出境。因此,“二许”等人,最终将逃脱不了被美国遣返回中国,由中国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在出逃前的刑事责任的命运。笔者认为,只要中美两国从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出发,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加强执法合作或司法合作,联手打击犯罪,就可以对外逃贪官等刑事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严厉的法律制裁,必将有效地遏制和防止贪官和其他刑事犯罪人员外逃的趋势。这符合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也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基本精神相一致。
中美司法合作前景乐观
中美两国执法合作始于1998年。为落实1997年10月两国领导人共同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的有关法律交流的内容,1998年5月成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工作范围涉及打击经济犯罪、反洗钱、非法移民、禁毒、反恐、打击邪教等多个合作领域。在合作实务方面,该联络小组还陆续设立了“追逃工作组”、“司法协助工作组”、“反腐败工作组”等多个分支机构,并且通常采用联络小组和各分工作组定期会晤和磋商机制商讨、协调和解决有关的合作问题。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于2000年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该协定生效以来,双方依据协定办理的案件已多达数十起。“开平案”发后,中美两国正是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才使得余振东顺利遣返,“二许”终被定罪。
客观地说,美国近年来之所以对各国外逃贪官等刑事犯罪分子采取打击措施和积极合作的态度,国际和国内两个因素的影响起到决定作用。国际因素是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颁布与生效,国际社会共同反腐败和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氛围和局面已经形成。在国内,由于各国外逃贪官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大量涌进美国,大量的赃款赃物也随之转移到美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造成了灾难性的负面影响。为此,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出席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禁止犯有贪污腐败罪的公共事务官员进人美国,法令立即生效。
2006年8月,美国正式出台开展国际合作、严查外国贪官的国家战略。为此美国采取了精确开展查证、追踪、冻结、收缴贪官非法所得;以金融和经济制裁手段惩罚贪官及其同伙;对外国贪官的腐败和洗钱行为进行更严厉的调查和执法;与国际伙伴合作,查证贪官身份,拒绝其进人和躲避、加快遣返,建立查获和处置贪官资产的机制等措施。
“开平案”是中美两国执法合作的一起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尽管两国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但在双方的紧密配合下,美方还是努力通过多种方式协助中国追缉和惩治外逃贪官。由于有了较为良好的执法合作基础,我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陆续向美方提供了外逃贪官等刑事犯罪分子名单,希望美方予以遣返、追赃等协助。美国多个执法机构正积极地予以协助与配合。“二许”在美国被定罪,对外逃或企图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作者陈雷 系福建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北师大刑法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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