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颁布用于地方立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
2008年09月18日 17: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兰州9月18日电(记者 刘薛梅) 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深入开展,用于地方立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甘肃制定完成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标志着甘肃省气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记者今日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获悉,《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对气象灾害防御立法的目的、灾害防御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和设施建设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信息传播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编制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应急及其编制、应急启动、紧急措施、灾害调查和评估作出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等。据悉,《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每年气象灾害是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70%左右。甘肃省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生态环境的脆弱区,气象灾害种类繁多,损失严重,占自然灾害的88.5%,高出全国平均状况的18.5%。
据甘肃省气象局局长张书余说,该《条例》紧密结合甘肃省气候特点,制定地方特色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一部规范气象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开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甘肃进一步加快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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