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面对这天文般的数字,人们不禁要问――
“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审判机关审理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惊天大案。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同时,石雪也提出上诉。7月9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庭审当日没有作出宣判,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1胆大妄为 欲骗央行十四亿
1991年盛夏时节,正是海口市酷热难当的季节。而此时的海南,经济超常规发展潮一浪高过一浪,随时都可捕捉到的机遇引诱着期盼发财的人们。一时间,海南岛上热闹非凡。在这样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和“大连证券”这两个名字想必不会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极大震荡的“金融大鳄”,即使在他们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负责人石雪的导演下,14亿余元巨额国资险些化为乌有。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辽宁锦州证券、秦皇岛商业银行、江苏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了大量资金,形成了10多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停业整顿。200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随后,石雪先后与这六家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与六家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六家单位分销国债,六家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之后,石雪授意六家单位伪造凭证,私刻印章,编制了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原海南华银公司财会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这六家单位签订代售协议,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报表的要点,以应付人民银行的核查。
2002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的六家金融机构会议上,海南华银公司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意欲骗取巨额兑付资金。谁料,伪造的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看出了漏洞,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这14亿险些被骗的巨资,很快成了石雪等人案发的导火索。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共计140876.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
2自制凭证 非法集资二十四亿
这又是一起海南华银公司兴风作浪策划的非法集资24亿元重案。2002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领导专题作了“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示”。
请示称:1995年7月起,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大连证券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债代保管凭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行总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中央领导在接到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组成“3?30”办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经办案组初步调查分析,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财务部经理韩婕及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六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02年3月31日,石雪被抓获。
侦查发现,为将更多的热钱收敛到海南华银公司的旗下,以便在股市进行更大规模的操纵,获取更大的利润,石雪竟委托多家金融机构非法集资。
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在其组织策划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6月以来,经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副总会计师李智、财务总监宫丽芬、中山路营业部经理郭东曜审批,大连证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据审核,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大连证券通过其下设的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服务部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243495.31万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77700万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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