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重建办发出紧急通知,针对目前我市一些农户原址自建和部分统规自建的房屋中,建筑质量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求各地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户自建住房项目的管理。
抗震标准:农村住房重建应7度以上设防
通知要求,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应根据《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规定,抗震设防不能低于7度。
同时,农村住房重建均应达到建设部《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试行)》、省建设厅《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结构图集》的技术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农民灾后自建住房应不低于市建委《要点》的规定,施工构造等环节不得再降低标准,确保新建房屋的基本安全。统规自建的由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向建房农户提供符合抗震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施工图。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和工匠需具备资质或资格 根据规定,承担建房工程施工的单位和工匠,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对于统一规划集中自建项目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和开工许可,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等进行并联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可提请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协助质量监督。
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建房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受灾农户自建方式重建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将与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相结合。各地农村也将探索按房屋重建进度发放到位的办法,乡镇政府在受灾农户确定重建方式并办理开工审查后,暂存部分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
市重建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住房重建要充分体现与自然环境的相融性、与基础设施的共享性、建筑风貌的多样性,须房屋建设与设施配套、环境整治同步。(来源: 成都晚报 记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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