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重点流域有关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治污工作,环境保护部自2009年起,每年上半年将组织对上一年度21省区市政府执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估。
在10日于山东召开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提交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提出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涉及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这次会议确定,21省区市政府是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责任主体,应将流域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告。21省区市政府和59个重点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报环境保护部审核后,由21省区市政府和重点城市政府印发实施。
据了解,评估内容共六类,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治污工程项目、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综合整治、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评估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参加。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全国通报。执行情况较差的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记者王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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