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短短一个多月,已有多起案件见诸报端。近日,就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人民法院报)记者的专访。
问: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这部法律、审理好反垄断法相关案件作了哪些准备?
答: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十分重视。在这部法律于去年8月30日通过以后,就在民事案件案由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案件的统一审理问题加以充分考虑。鉴于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终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明确规定了“垄断纠纷”这一级案由。
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又于7月28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反垄断审判经验。
问: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这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最高法院是否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细化相关规定保证案件的审理?
答: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界定的实体规则以外,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审判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当未雨绸缪,早作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目前正在筹划在近期召开一个专题研讨会,就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些紧迫问题进行研讨。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可以说,与我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最年轻的一部反垄断法一样,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也才刚刚起步。国内外对此高度关注,社会各界也都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在反垄断事业中的地位和角色将十分引人注目。我们有信心也有责任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独家-
反垄断法的实施将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本报专访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受害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可直接受理
——民三庭负责人详解反垄断案件审判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反垄断民事案件?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此还有一些模糊认识。
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对于垄断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非常重要,这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个世纪末叶以来,国际上已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普遍趋势,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激励私人诉讼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也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一致。在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判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而且明确指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最高法院将在民三庭设专门合议庭负责反垄断审判
人民法院内部由哪个庭负责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审判组织上有无具体保障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透露,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和准备采取一些组织保障措施。
首先,上述《通知》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即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是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民三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
严格地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
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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