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网络暴力”,人们往往将“众矢”射向“人肉搜索”“之的”。尤其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人肉搜索”入罪,使有关“人肉搜索”是耶非耶的争论更趋激烈(据9月1日《检察日报》)。
“人肉搜索”该不该入罪,法律专家正讨论得不亦乐乎。此且不论。笔者想从社会舆论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网络产品,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和便捷,“搜索”“人肉”的“功能”和“力量”肯定将越来越强大,回避不是办法,然而遽下“旌表”或“入罪”的结论,恐怕也不是谨慎的态度。
这一两年,“人肉搜索”出过“大风头”,尤其是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因某年轻女子在网络视频中辱骂四川地震,引发了网友震怒,“人肉搜索”遂“紧急行动”,使其无所逃遁,从网上声讨到警方依网友“搜索”到的线索将该女子找到并拘押,用时不到半天。在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中,“人肉搜索”也充当了“网络审判”的“先锋”,终使虐猫者公开道歉。
可以这么说,在“群起而攻之”那些道德失范行为方面,“人肉搜索”威力很大,特别是对那些法律还不能直接介入的道德失范现象的批评,“人肉搜索”有其他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优势。“范跑跑”、“杨逃逃”之遭遇空前的舆论压力,皆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批评有关。
这是不是也属于社会舆论呢?特别是当法律插不上手的时候,我们的社会是不是需要这样一种社会舆论?比如,有评论说,“当受害者是一只猫,目前国内又无任何法律可以保护它们,警方也不可能插手的时候,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求助于网络――至少可以通过民间力量来谴责和惩罚这些迫害行为”。推而广之,我甚至想,网络舆论监督的界限是不是还可以更宽阔些,比如,当“受害者是一个人”、“受害者是一个群体”、“受害者是民主政治”、“受害者是和谐社会”、“受害者是国家利益”等等时,我们的网络,是不是也可以发挥其作用,让那些“施虐者”或者“施腐者”无所遁形?
有形世界中,社会舆论是非常凌厉的。在熟人社会,社会舆论还是维护和纯化良好道德和正直品行的强大武器。如果某人行为出格、道德恶劣,往往会遭到强大的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民间所谓“淹没在唾沫里”,即此之谓。“人肉搜索”也有这样的作用,在现在越来越趋陌生化的社会,网络舆论,尤其是“人肉搜索”,对维系社会舆论,还是有益的。
当然,监督与“无中生有的造谣”和“用心险恶的诽谤”是迥然不同的两回事,其性质也决然不同。
我们需要防范的,是借网络的力量,恶意造谣、诽谤、曝隐私等泄私愤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道德失范。而且,法律对保护公民隐私,保护公民不受诽谤、诬蔑,已经作出了规定,对此类的“人肉搜索”,法律是插得上手的,因此,也是可以规范和惩治的。
综上,我们应该承认网络尤其是像“人肉搜索”这样的社会舆论的功能,对于其强大的监督力量,是应该允许“发育”的,至于是否会酿成“网络暴力”,则需要我们加强管理,使之日趋规范,也更趋理性。
放任自流,确有不妥,而遽然“入罪”恐怕更属不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正确、合理地引导,使之成为社会舆论,特别是监督力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风气的良好转变方面发挥作用,协力推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作者:蹇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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