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其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9月4日,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案子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记者了解到,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
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4家防伪企业是否准备上诉,人们颇为关注。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此问题4家防伪企业还在商讨。”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则表示肯定将上诉。
至此,反垄断法实施一个多月来,被称为我国“反垄断第一案”的司法救济途径生死难卜,而人们对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会否直接受理亦心存疑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9月6日表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垄断行为民事司法救济不可或缺
“对于垄断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非常重要,这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该负责人强调。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介绍,上个世纪末叶以来,国际上已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普遍趋势,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激励私人诉讼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也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一致。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民事案件案由制定过程中对有关反垄断案件的统一审理问题加以充分考虑。
“考虑到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终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明确规定了‘垄断纠纷’这一三级案由。”这位负责人解释道。
与此同时,今年7月28日,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判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而且明确指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反垄断民事案件均由知产庭审理
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采取一些组织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其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涉垄断行为案件法院已有审理
“严格地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该负责人说。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
反垄断法第三条列举了三种市场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显而易见,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更加全面、上位。
这位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会有不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势将成为人民法院新的重要审判领域。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极具挑战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负责人表示。
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反垄断立法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尤其是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亟需尽快予以明确。
问题一:如何确定管辖。
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
问题二:怎么界定原告资格。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消费者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
问题三:禁令救济等如何适用。
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上,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救济以外,如何给予禁令等救济,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问题四:反垄断法未列举垄断行为能否认定。
法院能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
问题五:反垄断执法与民事诉讼如何衔接。
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主要是在一个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行为的定性在另一个程序中如何处理。
问题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
问题七:如何区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界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下的有关技术垄断规则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目前正在筹划召开一个专题研讨会,就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些紧迫问题进行研讨。同时,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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