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9月4日《羊城晚报》)
公路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的问题。许多早就收回投资的公路,仍在收费;没有收回投资,但已超过规定收费年限的公路,也在收费。一句话,路在,收费在。
我们不禁要问,公路收费,何时是尽头?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对收费企业和部门有没有用?
不管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修建的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依靠的都是政府行为,在征地补偿、税费等方面,执行的也都是国家政策。但是,公路建好以后,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站点设置、路权转让等方面,执行的却是市场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到规定年限,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其他的就都是投资者和路权收购者的利润了。
我们承认,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修路,应当让投资者有所回报。但是,回报也是有限度、有标准的。
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审批收费站点,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时,都是能放则放、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偏高、收费年限偏长的问题随处可见。即便如此,也没有几条收费公路是认真执行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转让路权牟取暴利、超期限收费、超规定收费的公路比比皆是。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公路收费问题进行检查时,几乎每一条收费公路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而且,在投资者和路权收购者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却不加强道路的维护和保养,道路破损现象严重,留下了许多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少数投资者甚至以此来要挟政府延长收费年限、提高收费标准。
事实上,在公路收费问题上,我们并不缺少相应的规定和制度。如果现行的规定和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与落实,公路收费问题决没有如此严重,社会各界也不会反映如此强烈。可是,这些规定和制度,很多都是摆设,投资者、路权收购者没有认真执行,有关部门也没有加强监督和检查。
我们并不反对有关部门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和补充,通过制度的完善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但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如果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制度一套、执行一套,制度又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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