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老板不会“来事”官员主动索贿获刑
2008年09月03日 13:4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日,由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查办的郑飞、尤春玲涉嫌受贿案有了结果,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郑飞、尤春玲原来分别是剑阁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和出纳。2007年7月至11月,剑阁县地方海事处决定在该县长岭乡和下寺镇新建7个码头,并先后将新建的码头发包给陆某、李某等3人。码头在建期间,郑飞与尤春玲商量:“我们修了那么多码头,那些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会‘来事’,去找他们给我们表示一下,要不以后就没机会了。”于是二人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向码头承包人索要回扣,承包人陆某、李某等3人为了能及时领到工程建设款,先后4次向郑飞和尤春玲行贿6.2万元。事后,郑飞分得3.2万元,尤春玲分得3万元。另外,在此期间郑飞还单独向与该县地方海事处签订造船合同的一家造船厂、一个修建桥梁承包人索贿1.5万元。
明知索贿是犯罪,郑飞和尤春玲因为害怕不敢使用索要来的钱,只能把其或存入银行或放在家中。案发后,二人将涉案赃款全部交到了检察机关。(刘德华 左斌周 何新明)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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