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于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见第14版)。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自来水用于景观将受限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并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在减量化中有这样的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同时还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等。
倪岳峰介绍,发达国家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生产者责任延伸到“回收”
黄建初说,以往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据介绍,对如何保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做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与此同时,还在“再利用与资源化”章节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一弃了之”。
过度包装有了“紧箍咒”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再如,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的是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国务院及其部门,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什么是循环经济?(链接)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黄庆畅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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