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五部法律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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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五部法律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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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日电《澳门日报》9月1日发表社论指出,当前所谓的“人肉搜索”,更多的是由成千上万的网友自发、灵活、自由参与某个话题或事件的讨论与解答的搜索方式。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换内容的网站和论坛,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进行监控、调查与取证,都是棘手的工作。倘若强行通过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责,只能是纸上立法,难以得到具体、有效的执行。
社论摘录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朱志刚日前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引发舆论和网民们的议论与关注。
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广大网民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寻找某个人的基本信息。在“人肉搜索”刚出现时,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实现正义和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手段,而被搜索者往往也曾恶意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如“虐猫人”、谩骂灾区民众的女孩等,网友对其发出“网上通缉”,正是出于内心不可抑制的正义诉求。在无数网友的搜索下,被搜索者的任何信息都会被暴露出来,从姓名到照片,从工作单位到电话,从家庭住址到身份证号,从QQ号码到MSN及邮箱都被公诸于众。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已不再是虚拟了。
在内地特殊的互联网环境下,“人肉搜索”引擎成为人们发泄平时生活中所累积的压力和情绪的好渠道。“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川大地震期间,多家大型网站推出的地震寻亲板块,使“人肉搜索”彰显人性光辉;在轰动全国的华南虎照案中,倘若没有“人肉搜索”长达半年多的不断搜索与声讨,年画虎也许至今仍高挂在官府的政绩单上;而近期某知名矿物质水品牌也因其广告涉嫌以“自来水”冒充“优质水源”而遭“人肉搜索”,将其厂址及水源一一搜出,对其虚假广告进行声讨。这种利用“人肉搜索”维护公众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在越来越多地产生。
人们之所以反对“人肉搜索”,主要是在搜索真相的同时,也暴露了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应当承认,“人肉搜索”有不断被滥用的迹象,许多情况下并非是在发挥监督、批评作用,而是充斥着怀有个人目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被搜索者的人格尊严并影响其正常生活。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既可切菜,也可杀人,却不能将“刀具”及所有持刀者都入罪。“人肉搜索”固然需要规范,但并非一定要纳入刑法不可。而立法机关所讨论的也并非是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而在立法之初,更应考虑如何避免抵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应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着手,特别是那些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首先应自我约束,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刑法是社会诸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和最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只有在穷尽其它社会控制手段与现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约束范围。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在整个社会中只占一小部分,大量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行为的引导,需要社会规范、道德、习惯和信仰等,而非仅依赖法律就可以包办的。
其实,即使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约束范畴,也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遭遇现实操作的障碍。当前所谓的“人肉搜索”,更多的是由成千上万的网友自发、灵活、自由参与某个话题或事件的讨论与解答的搜索方式。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换内容的网站和论坛,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进行监控、调查与取证,都是棘手的工作。倘若强行通过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责,只能是纸上立法,难以得到具体、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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