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活动及管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行为,保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原办法的具体制度逐步显现出滞后性,需要作出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包括: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确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代表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外国企业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经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可在2008年9月2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方式邮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BJG@chinalaw.gov.cn。
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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