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确保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和规范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近日,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16号),就做好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民政工作一线,直接面对群众、提供服务,他们的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政形象,决定着民政工作的整体质量和为民服务的水平,在推进民政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充分认识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抓紧、抓好,建立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通过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全面提升民政行业的竞争力和事业的生命力。
《通知》明确,民政部人事司负责统筹规划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网络,加强职业(工种)重点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分析与预测,根据民政行业劳动者就业和职业技能提升的不同需要,分别制定本地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项计划,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满足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现实需求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民政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以及民政企事业单位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尽快形成等级配套、工种齐全、行业协会和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企业相协调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
《通知》指出,自2006年以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10个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同时,民政部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根据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上述10个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各地要积极做好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岗位职责。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依据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订和调整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将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落实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去。
各地要及时了解民政行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按照民政行业人力资源的需求,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服务体系。职业技能机构要创新培训理念和方式,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培训期限进行培训,使受训人员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民政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倡导民政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通知》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设施管理等环节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以及在提供培训服务时严格遵守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对所收取的培训费用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与使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最后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正常运行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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