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修改刑法无疑将成为一个长期趋势。但是,作为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频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影响。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近日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内容涵盖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其中不乏诸如隐私权、“老鼠仓”、组织传销、洗黑钱之类的社会热点。细心者或许可以发现,新刑法生效11年间,已经先后六次修改。据悉,第八次刑法修改也正在酝酿之中,修改范围还将从分则延伸至总则。人们或许会问,为什么要这么频繁地修改刑法?
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一定超前眼光,能紧随经济、社会、科技与文化的发展,预测出应予规制的“失范”行为。比如,1997年新刑法典起草时,有许多人反对设置“洗钱罪”,认为洗钱是个舶来概念,中国根本没有什么洗钱行为。结果是,前六次刑法修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被增加了两次,第七次修改还得加上单位洗钱这一主体。这就说明,立法如果落后于现实,就必须及时调整。
认真审视这几次刑法修改,可以发现有近60%以上篇幅涉及经济犯罪。之所以如此,与经济近来的迅速发展有很大关系,没有证券市场的突飞猛进,显然没有修正案中的掏空上市公司罪、内幕交易罪。另一方面,没有电子摄像头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或许也不会这么快被提升到犯罪层面。再看近邻日本,从1907年到1986年,近80年日本刑法典只被修改了8次。而从1987年至今,其刑法典已被修改了9次,其中2001年修改了3次,2003和2005年修改了2次。这种频繁修改刑法的现象,被日本学者称为“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可以说,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社会生活日趋复杂,频繁修改刑法无疑将成为一个长期趋势。
但是,作为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法律,要注意频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影响。对修改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尽量减少修改的频率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严格限制入罪行为,一方面是合理配置罪名种类。
严格限制入罪行为,在于秉承谦抑理念,防止刑罚依赖症,避免怠于社会治理,勤于刑罚规制的行为。凡是能够通过行政、民事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以刑事手段解决,防止刑法的“泛道德化”倾向。如恶意欠薪、见死不救、学术造假,等等。在考虑是否增加新罪时,得观察是否已穷尽了刑法既有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灵活解释条文解决相关问题。尤其是经济犯罪,更应综合刑事政策与经济规律作全盘考量,切忌将所有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都赋予刑罚效果,导致经济刑罚范围过度扩张。
合理配置罪名种类,是指即便增加罪名,条文设置也宜追求具体和细化。过度的具体与细化,会让刑法分则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大打折扣。而且,如果只是简单复制社会现实,必然会令刑法条文数量日益庞杂,刑法典也会变得极其臃肿。比如,既然已经有了诈骗罪,再设置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就显得意义不大。另外,与其对挪用型犯罪、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进行频繁修改,还不如直接设立公司、企业人员背信罪,以保持立法的稳定性、概括性。
□萧显(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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