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乔斌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一案。庭审中,乔斌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依法积极处理其政务公开申请,但却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对其政务公开申请至今未有任何答复。(8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重要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以来,就被公众寄予了厚望,但这部行政法规自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以来,效果不容乐观,各地多起诉讼指向了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一些不作为。
今年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因在于向县政府申请公开信息遭拒;6月19日,北京市民金女士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局拒绝自己查询房产档案,等等。这些“信息公开案”的频现,反映了公众对于自身信息公开权利能否实现的焦虑。
政府对信息公开负有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及时回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开。《条例》还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却对民众要求信息公开、监督政府的诉求,以一些理由进行推脱。
例如在湖南汝城“信息公开第一案”中,当地政府就以“原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是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为由,将公民的诉求推之于门外;而北京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也以金女士要查询的“房屋系经租房,产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她作为个人也无权查阅房产档案”为由,拒绝了她要求信息公开的请求。当政府对自身信息公开诉求无法给予满足时,公民只能转而求助于诉讼,希望通过司法来制约行政,满足信息公开的权利。
信息公开案频现的背后,是一些职能部门漠视公民合理诉求的体现,也是公民担心《条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现实中被架空的体现。正如“深圳信息公开第一案”中原告乔斌所说:此次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让“被告赔偿我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及复印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而是觉得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一些职能部门没有按照《条例》精神办事,所以此次诉讼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因此,信息公开案背后,更多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能否得到兑现的焦虑。
“徒法不足以自行”,许多法定权利的实现都需要诉讼来推进,因此,“信息公开案”的频现并不见得是一件坏事。但是,这些“信息公开案”能否得到公正审理,也许是公众权利焦虑中最为焦虑的问题,也须引起我们重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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