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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颁布办法:外籍职工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2008年08月28日 09: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8月28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27日公布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2008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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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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