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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至10年是权宜之计

2008年08月26日 10:13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最高刑提至10年”是权宜之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首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然而,自从这个罪名正式出现的那一刻起,20年来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不断,而且在社会公众中备受质疑,人们普遍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沦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

  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民意并积极回应民意的具体行动,必将受到广大公众的欢迎和肯定。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虽然符合民意诉求方向,但仍难以消除公众质疑。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源不明的财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10万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掉脑袋。于是,不少“聪明”的贪官揣着明白装糊涂,将本属贪污受贿得来而又完全可以说清来源的财产,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明确线索或者追查不紧,都统统归入来源不明财产之中,从而逃脱贪污、受贿罪的严厉处罚。这样一来,在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不少拥有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贪官,而无论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多么巨大,也最多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从而造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刑罚失衡,成为腐败分子逃避严厉惩罚的“绿色通道”,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这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

  将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能否让群众满意呢?在笔者看来,如果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进行比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无法实现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均衡,目前备受质疑的问题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力度的意义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其与贪污、贿赂罪处罚之间的平衡,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处罚严重失衡问题。

  令立法者尴尬的是,近年来贪官越来越“看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无师自通地找到了这个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于是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修法提高该罪的最高刑期。在笔者看来,这显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前提下的一个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命运,最终要走上“以贪污论”的消亡之路,当然还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作为基础。(李克杰 法学副教授)

  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

  在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对于贪污、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别的轻。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5年以下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选择“宁死也不开口”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事实上也在鼓励贪官“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为公众所诟病。2005年,来自河南的全国政协委员储亚平在“两会”中提出“修改现行法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关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责相应的惩处”;今年,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在“两会”上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因此,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可谓顺应了民声和民意。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与国际上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腐败的趋势相吻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一些国家甚至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作贪污罪予以严厉打击,比如《新加坡反贪污法案》第4条和《印度1988年防止贪污法》第13条都规定,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按贪污罪论处。因此,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符合国际上严厉打击腐败的趋势。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有利于严密法网,更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可以成为打击贪官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才5年,这种处罚标准与其所收受的财产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适应,因此,贪官宁愿选择不开口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逃避更重的受贿罪的处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这使得贪官会去权衡利弊来选择是否坦白交待,而且,即使贪官仍然不开口,最高刑为10年也加重了对贪官的处罚,让贪官在量刑上罪刑更为适当。

  当然,仅仅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还无法完全发挥这一罪名对贪官的威慑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我们还得加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起刑的数额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 杨涛(检察官)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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