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修订:考生违纪犯罪将追究刑责
2008年08月16日 05:54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昨天,司法部发布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加大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考生违纪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新办法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试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
此外,新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记者钱卫华)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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