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检验监管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
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计工作。
(十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
(十七)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根据“三定”规定,其他职责还包括: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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