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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个别单位发放救灾补助时自行提高标准

2008年08月04日 10: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8月4日电 国家审计署今天发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第3号公告。公告称,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发放补助时存在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的现象。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从紧急救援向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逐步转移,审计署在继续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以下简称救灾款物)进行全方位跟踪审计的同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关注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

  公告指出,到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已对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26个省级部门和单位、5281个地级部门和单位、20741个县级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审计,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5省(市)延伸审计了2676个乡镇、5763个村,并对45149户受灾群众进行了调查。

  公告称,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发放补助时存在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的现象。

  一是个别地方设置门槛甚至搭车收费,损害受灾群众利益。例如,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丁家乡青龙村337户受灾群众的10.11万元补助金被抵扣作为修路集资款。崇州市怀远镇将拆除危房与发放钱粮补助挂钩,造成该镇221户不愿拆除危房的困难群众一直未能得到钱粮补助。汉源县九襄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依据受灾农户自报重建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该镇规划区内的20户因灾重建房屋的农户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4.61万元。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擅自决定对全村98户受灾群众建房收取每户200元“建设规划费”和2000元“重建保证金”,实际已向85户收取18.7万元。

  二是个别单位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使用上级单位拨付的捐赠资金向本系统职工发放补助。如四川省气象局给予北川县气象局职工每人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在灾区的本系统遇难和困难职工补助。

  公告说,针对上述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已作出严肃处理,并制定了相关制度。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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