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仅仅一个月后,我国将城乡一体,实现名副其实的义务教育。全面的义务教育,表明政府正在向政府义务时代的迈步。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监护人应保证适龄少儿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而未明确“义务”与政府的关系。有一段时间,人们考证“义务”的本义,有人主张义务教育应由政府埋单,有人主张“义务”即公民必须上学,政府只是监督者。现在,政府宣布替义务教育埋单,义务教育变成了免费教育,“义务教育”就成了“免费教育”的代名词。
义务教育内涵变了,权利义务的主体也在变,也就是说,权利义务的配置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公民是义务的主体,少年儿童承担着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承担着“保证”的义务,政府有着要求父母承担这一义务的权力。现在,政府承担了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公民变成了权利主体。当然,公民仍然承担着义务,但这种义务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
义务教育,起源于西方。18世纪,法国大革命爆发,雅各宾党人宣布推行义务教育,为共和国培养合格公民,其原则是免费、公民平权。后来,义务教育成为很多国家的宪法原则,并日渐为全世界所接受。我国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意味着对普遍人权的尊重,也是对普世价值的认同。
政府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意义决不限于教育,它是一个新时代来临的标志。举办奥运会,显示了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决心,它是政府选择的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入世”的路径。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前提是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财力增加,有钱为民办事。但中国是一个大国家,发展的压力仍然巨大,政府把收费教育变成免费教育,证明我们政府的“义务意识”正在增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更多义务的阶段必然到来。
过去说到义务,我们很容易想到“公民义务”,想到公民对国家承担的责任。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和政府承担更多义务的思维正在显现。
一个新时代正在来临,但它不会大功告成于一旦。正如经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履行“政府义务”,落实公民权利,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义务”,其实是政府在征税之后,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实现完成国民第二次分配的征税目的,实际上就是通过基本公共品的供给,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全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照顾社会弱势人群等,增进社会福利。履行这些政府义务,关键还是加快发展,不断增加国家财力。
我们要看到,经过三十年改革发展,我国政府已经积累了强大财力,在基本公共品供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国家财力在迅速增长,只有更多地用之于民,才能体现国民收入的全民性。政府在公共品供给上下工夫,增加供给,让人民多些权利的“享受”,社会将趋于和谐。(本报评论员 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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