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是个喜庆日子,在8月8日,那天登记结婚的新人扎堆,也是喜上加喜。然而,你有权利选择良辰佳节结婚,别人为什么就不能选择在那一天离婚呢?最近,本市某区婚姻登记机关在网上贴出一则安民告示,暂停当天上午的离婚登记,理由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处置婚姻登记高峰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据工作人员说:“按道理是可以受理半天离婚登记的,但结婚人数那么多,没办法,只好特事特办。”
看了这则告示和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我第一感觉就是,结婚和离婚的“分量”竟然有重有轻。换句严肃的话说,公民原本应该依法平等享有的结婚权与离婚权,在政府婚姻管理部门的天平上发生了倾斜,潜意识里“结婚是喜事、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还很根深蒂固,请离婚的“仇人”暂时为结婚的大喜之人让路,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然而问题就在于,哪怕8月8日踏进婚姻登记机关的公民再多,你依法结你的婚,他依法离他的婚,先来后到逐个“例行公事”,怎么离婚的人反而要承担破坏了“正常工作秩序”的恶名?如果真有秩序混乱,那账也应该算在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上,怎能一棍子就打在了受国家《婚姻法》保护的离婚当事人身上?
奥运之日只能结婚不能离婚,有人质疑这是政府“权利洁癖”在作祟,更是行政公权力的被滥用。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有什么理由可以因为结婚的人多就不办理离婚?
环顾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的“权利洁癖”还真屡见不鲜。为了某项“重点任务”而不惜搁置其他日常工作,为了确保“中心工作”而罔顾甚至牺牲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与诉求。而这样的一种行政惯性思维,恰是法制社会公权运行所必须自觉克服的。
鲜红的结婚证与深红的离婚证,封面上同样印着庄严的国徽,谁都没有因“特殊”而须只为一方“特办”的权利。这样的基本法理早就该深入人心了。(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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