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23日始,一条“在办公室讲黄段子可能被起诉性骚扰”的消息,便开始在重庆市民,尤其是重庆男人中间快速传播。这消息源于一天前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一份议案。在这份议案中,有关性骚扰的法律界定首次出现在重庆市地方法规中。
在性骚扰不断增多,受害人少有胜诉的背景下,重庆人大的这份议案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国家层面为何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何为“性骚扰”?“性骚扰”的立法难点何在?
由于国内尚无先例可借鉴,重庆此次地方立法的标本价值尚难判断。有人并不乐观地认为,此番立法动作虽然将性骚扰的界定从原来的“描述性概念”改为“判断性概念”,但因为此类案件举证难、保存证据难的顽症仍未消除,所以它带给法庭当事人的,也许只是一场“空欢喜”……
媒体聚焦“性骚扰”
7月22日下午,江材讯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休会后,被一群记者牢牢围住。记者们穷追不舍要采访的内容,是一份法律草案中所提到的“性骚扰”的法律界定问题。江是本次会议上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人,亦是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这部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重庆市法规中,首次出现禁止“性骚扰”条款,并对其作出法律界定。
“其实我们内部对这个并没有太多的争论,立法中的争议焦点在部门协调、经费安排等条款上,而媒体都关注这个性骚扰是如何界定的问题。”7月25日下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后,江材讯在接受《时代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事实上,媒体对性骚扰的关注,近几年一直有升温之势。而性骚扰在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细则,也是该类案件为媒体所关注的重要原因。
“按照现在这个草案中的规定,如果在办公室讲黄段子,女同事表示反感后还继续讲的,就构成了性骚扰。”江材讯告诉信报记者,“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性骚扰的前提之一,像手机短信骚扰,如果回复了表示反感的短信,对方继续骚扰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于性骚扰的界定概念一直没有明确,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性骚扰的构成如何认定,一直是中国法律界的一块难啃的顽石。
重庆新近爆出的消息,让人们看到了一丝希望。
“性骚扰”难以定义
性骚扰的界定真就那么简单?如何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有没有具体评判标准?
“这些问题本身就很难回答,所以国内多数省市,都不曾明确性骚扰的定义。”江材讯说。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究竟何为“性骚扰”,却没有作出界定。
据重庆市人大内司委的消息,在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法规中,国内有14个省市区法规中对性骚扰作出定义。这些定义多为描述性定义,即“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本次重庆的《修订草案》中对“性骚扰”的界定,参考了这14个省市区的定义。
“这些定义的缺陷在于,循环定义或者自我定义。”江材讯指出,这种定义似乎意味着,“现实中,还存在某些不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
全国只有一个省即陕西对性骚扰进行了抽象性定义,该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称:“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正是因为定义之难,全国有5个省区在修改配套法规时,干脆也没有对何为“性骚扰”作出界定。
“实际上,作了定义的这些省区中,也都是比较抽象的描述。”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曦说,国内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一种比较难说清楚的状态,还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
举证难题依然未破
事实上,在国家层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没有对性骚扰进行界定,也跟性骚扰难以认定有关。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在随后全国人大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之前已经有一些性骚扰的案件打到了法院,法院要根据个案进行裁决。性骚扰内容明晰的界定是个案界定,这是很难界定的一个问题。它的难度在于举证的问题。”
信春鹰说:我们在写入这个法律概念的时候,做了很多的研究。比如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完成举证的过程,法院只有根据这个证据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司法经验的逐步积累,会为我们对界定性骚扰提供更多借鉴。
而重庆法院也对“性骚扰”难以界定有过真切感受。2006年,被称为“重庆市性骚扰第一案”的巴南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审,结果女教师败诉。该案中,曾供职巴南区南湖小学的一名女教师,状告该校校长用手机短信对其实施性骚扰。该案一审女教师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女教师和校长之间互发了短信,属于互动行为。
“我们这次的法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江材讯介绍,按照本次重庆草案的定义,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个判断性标准“违背妇女意志”、此外仍包括“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等描述性定义。
江材讯这样解释何谓“违背妇女意志”:“例如,妇女接到对方挑逗性的手机短信后,回复的短信中要明确表示反感。这样就表明对方的行为违背了你的意志,如果对方在你表示反感后继续发,就构成了性骚扰了。”如果当事人迫于对方的权势等因素,回复短信却又不表示反感、拒绝等,则可能给取证带来不利。
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曦对信报记者表示,举证难正是性骚扰案中受害人难以获胜的重要原因。杨曦说,许多性骚扰的受害人正是不善于或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才不得不放弃起诉。
律师建议效法港台
就在重庆市立法机关酝酿对“性骚扰”作出界定之时,被称为“全国性骚扰判刑第一案”的成都性骚扰案宣判。该案中,某公司人事经理强吻刚入职的女职员,女职员反抗并呼救后,同事报警将该经理抓获,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人事经理拘役5个月。
据成都媒体报道称,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是由受害者本人提起民事诉讼,显得很特别。同时,法院判决书中,根本没提“性骚扰”,而是以《刑法》中有关侮辱妇女的条款定罪宣判。这使得该案在“性骚扰”案中,并不具有标本意义。
“另外,我国也不是判例法,主要还是要完善法律法规,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才便于法官判案。”杨曦律师说,性骚扰大多适用民事诉讼,由受害人提请法院判对方赔礼道歉、精神赔偿等等,但目前国内性骚扰案中成功认定“性骚扰”的并不多。杨曦认为,要改变这一状况,还需要法律的完善。
事实上,上述巴南女教师诉校长“性骚扰”案,曾一度有望催生有关性骚扰司法解释的出台。由于该案是禁止性骚扰条款写入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后,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例“性骚扰”案,公众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2006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妇联主席李亚平等人提议,就该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并依法公正审理,同时建议尽快出台关于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2006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行5人专程赶赴江西,向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妇联主席李亚平通报重庆女教师文静诉胡国文“性骚扰”案二审的审理情况和初步审理意见。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2005年也曾表示,不排除在司法解释中对性骚扰的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
遗憾的是,国家层面不仅没有出台有关禁止性骚扰的专门的法规,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尽管存在法律界定难、举证难等问题,有关性骚扰却越来越引起各方瞩目。
在禁止性骚扰写入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时,联合国官员曾表示,联合国“欢迎这样的举措”。新华社报道说,在由联合国数位高官组成的座谈小组的一次见面会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安·维尼曼对10年来中国在妇女运动和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步给予肯定,并欢迎中国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贾锐对信报记者表示,国外法制成熟的国家多有明确的反性骚扰的规定,而中国台湾和香港也有相关法规禁止性骚扰。贾锐建议,大陆可以参考香港和台湾的有关禁止性骚扰法案,吸收其长处。(时代信报 祝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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